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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栗坡县招商引资政策

    信息发布者:邓廷报
    2019-04-04 22:14:22    来源:麻栗坡县政务网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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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政策

    1. 新设信贷网点。对在天保口岸设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并正常营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天保口岸外新增设营业网点并已正常营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 新引进成立金融组织。外地金融机构进入县内新设分支机构并已正常营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小微金融组织的,按其注册资本的1‰进行一次性奖励。

    —— 《中共麻栗坡县委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栗坡县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管理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麻发【2015】64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

    1. 采选企业。全年纳税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奖励,分别为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2. 冶炼企业。全年纳税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实行奖励,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 电力、商业及其他企业。全年纳税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奖励,分别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栗坡县财政奖补扶持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15】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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